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对村委会成员享有罢免权。罢免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罢免要求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的理由。
审查与通知
村民委员会收到罢免要求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通知被罢免的村委会成员。被罢免者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组织投票表决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若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且同意罢免的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的半数,则罢免有效。
公告与备案
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其他相关规定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表决前可以提出辞职,若辞职被接受,则罢免程序终止。
这些步骤确保了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所有步骤的透明度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