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干部任前公示前,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确定公示对象:
党委(党组、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收集信息:
抄收有关干部科室提供的干部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等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健康状况等。
编发公示文件:
根据收集的信息编发公示内容。
进行公示:
以一定方式在有关媒体或适当范围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5天。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在公示人选的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受理群众意见:
在公示期间受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
调查核实: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
反馈结果:
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同时,组织(人事)部门向党委(党组、党工委)汇报公示情况。
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对干部的任用。
作出任用决定:
党委(党组、党工委)对拟任职人选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结果抄送:
将任用结果抄送有关干部科室。
这些程序确保了干部任前公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助于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