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团伙作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报案人。
侦查
立案后,公安机关应确定警力,及时展开侦查工作。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使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并查获犯罪嫌疑人。
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将作案的团伙犯全部拘留后的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如果是团伙作案,拘留以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天。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之内,会作出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获得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责令其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讯问与释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后续处理
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根据案情和证据,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
以上是抓捕团伙作案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