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抓捕嫌疑人的程序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是详细的抓捕程序: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首先需要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卷材料、证据等材料。
审查与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应在法定时间内审查案件,并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果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则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在逮捕后将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讯问与处理
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如果决定不予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总结:
民警抓捕嫌疑人的程序包括提请逮捕、审查与批准、执行逮捕以及讯问与处理四个主要环节。整个过程中,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