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重组程序是指 当破产企业的财产经过清算、分配等一系列程序后,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充分清偿,法院认为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无实际意义时,由破产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具体步骤包括: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经过清算组的清算和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审查确认后,破产企业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债权人。
提请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组在财产分配完毕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
法院裁定终结: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7日内审查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公告裁定内容。
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相关文件,包括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营业用章等。
终结后的处理:
企业被登记注销后,其法人资格宣告消灭,没有得到分配的债权即行消灭。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宣布清算组撤销。
后续财产请求权: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进行追加分配。如财产较少,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终结破产重组程序标志着破产企业的法律生命正式终结,其后续将不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而债权人的权益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