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申请时需提供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等材料。
法院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会裁定受理并通知债务人及已知债权人。
成立清算组
法院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通知债权人及公告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公告中应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
债权申报及确认
债权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申报债权,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确认,编制债权清册。
财产清算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并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召开债权人会议
清算组负责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
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税款及破产债权。
结束清算并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以上步骤概述了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流程,具体操作中还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