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旨在帮助债务人恢复经营能力,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定程序。当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破产重整:
申请与受理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特定情形下,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其债务人或持股一定比例的出资人也可以申请重整。
法院在接到重整申请后,将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包括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和可能。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裁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
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
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制定详细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等。
法院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在期限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需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提交法院批准。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债权人会议审议后,需提交法院批准。法院将对计划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批准后,债务人将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执行重整计划
一旦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债务人将负责执行该计划。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完成与终止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应向法院和债权人提交重整计划执行报告。经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法院将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在于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制定并实施重整计划,以实现债务人的再生和债务的清偿,同时尽可能减少对社会经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