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是指 在执行程序中,当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时,经法定程序将执行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一种司法制度。这一制度旨在打破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隔阂,使两类程序得以有效衔接,从而为解决复杂债务问题提供新的途径。
具体流程如下:
征询与决定
执行法院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如果同意移送,执行法院应当作出移送决定,并在5日内将通知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时,执行法院还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的执行法院,其他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准备材料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程序
执行法院将材料移送给受移送法院,原则上移送给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为例外。
审查与受理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如果受理,受移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财产状况报告一并报送受移送法院。
后续程序
受移送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将进行审查,确定债务人是否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宣告企业破产,并指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理、处理、分配和清偿。
通过这一系列程序,执行案件能够顺利转入破产审查阶段,从而启动破产程序来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