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厂破产清算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材料
破产申请书
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
向法院提出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
法院受理与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法院会依法公告债务人破产的相关信息,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金额、性质及有无担保等情况。
管理人清理财产
管理人对船厂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处置,以变现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制定和执行分配方案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情况,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执行。
在分配过程中,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终结破产程序
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破产清算程序即告终结。
具体流程细节如下: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五日内组成,立即接管破产企业的帐册、文书、资料、印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组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后,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交付属于他人的财产,追收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宣告破产之日期间内非法处理的财产。
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处理完善后事宜、验证破产债权后,在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的基础上编制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交人民法院裁定。
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对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裁定宣告其破产并清偿债务的司法行为。法院认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依法做出破产宣告。
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这些步骤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破产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