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将呈请拘留报告书提交给公安机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
签发拘留证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后,签发拘留证。
宣布拘留
公安机关宣布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并要求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程序
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需取得检察机关的批准,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逮捕。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逮捕后,必须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
检察院的审查与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执行与通知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执行回执送达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并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这些步骤确保了抓捕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对被拘留人权利的尊重。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