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抓捕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在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人进行讯问,还可以询问相关的证人,以保障司法公正。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包括: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抓捕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经过批准之后出示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审讯过程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并且应当保证讯问质量。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且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特别是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且做笔录是讯问程序的其中一步。
以上是审讯抓捕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灵活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