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通知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听证的公开性与保密性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保密。
听证主持人的指定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具体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法律依据。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并质证,提出为自己辩解的证据。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可以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主持人、听证员提问。
当事人作补充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的制作与确认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后的决定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件调查材料、听证笔录,报邮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予以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决定。
以上是煤矿处罚听证程序的详细步骤和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