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决定前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程序性争议的存在:
听证的前提在于程序性争议的存在,即当事人之间对某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存在分歧。
当事人的异议:
听证程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并且需要当事人对异议表示赞同,才有举行听证的必要。
重大影响:
适用听证程序的应限于那些对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具有重大影响的程序性争议。
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
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当事人请求: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法定处罚案件种类:
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时间限制: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且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在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综上所述,听证程序的决定前提主要涉及程序性争议的存在、当事人的异议、重大影响、公开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当事人请求、法定处罚案件种类以及时间限制等方面。这些前提条件旨在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