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听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受理申请
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听证申请后,检察院进行受理。
组织听证
检察院安排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参加。
公开审查证据
在听证过程中,检察院将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公开审查。
听取意见
检察院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和辩护。
案情介绍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听证员提问
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休会讨论
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意见表达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最终陈述
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听证会总结
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制作听证记录
听证结束后,检察院应制作听证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
决定宣告
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笔录签名
听证过程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听证笔录由听证会主持人、承办检察官、听证会参加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笔录应当归入案件卷宗。
以上步骤确保了听证会的透明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