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通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主持人人选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证据与申辩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定作出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些程序确保了听证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以确保听证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