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听证的程序如下:
听证的启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听证的通知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并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听证的主持
听证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的程序
听证公开举行,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听证的复核
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听证的决定
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是公安听证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详细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