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公开原则
听证程序应当以公开方式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过程应当公开透明。
公开原则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能够了解并参与到听证过程中,从而确保听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听证过程必须公平正直,不偏不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正原则包括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要求在制定与听证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公平对待各方当事人,并在听证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告知权、听证权、陈述权等权利。
及时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合理时间内举行,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与听证。
事实查明原则
听证小组应对听证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证据进行审查和分析,依照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的原则,提出意见和结论。
依法处理原则
根据听证小组的陈述意见和结论,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处置,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书。
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
事先告知原则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
案卷排他性原则
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听证程序的基础,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