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党员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核实
党支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确认错误后,形成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
提出拟处置意见
党支部委员会综合考虑党员不合格表现的性质、情节和本人态度,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研究提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者除名的拟处置意见。
预审
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等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委员会。对拟作出劝其退党、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查后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形成决议
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充分讨论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且表决时必须经过全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形成处置决议。
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形成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对于涉及重要或复杂问题,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通知与申辩
党支部应将所要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谈话时需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谈话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
执行处分
处分决定批准后,党支部需按照决定执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并及时通知受处分党员,确保处分决定的落实。
这些程序确保了处理党员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了党的纪律和组织的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