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认罪认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当事人提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并向法院提出申请。
告知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
审判长需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规定,并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
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提出确定刑或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明其自愿认罪并同意接受处罚。
提起公诉并移送材料: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若决定提起公诉,需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开庭审理:
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在速裁程序中,法院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一般在10日内作出判决。
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若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将依据该建议作出判决。
当庭认罪认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可以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态度和行为,可能酌情从轻处理。
以上步骤体现了认罪认罚制度的简便、高效特点,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