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调查是指法庭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查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的活动。这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法庭调查,可以公开、公平、公正、快速地结案。
法庭调查的程序如下:
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如果被告提出反诉,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审判人员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并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控辩双方应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并由对方进行质证。
宣读鉴定意见:
法庭应宣读鉴定意见,以便审查其科学性和准确性。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应宣读勘验笔录,以记录和确认勘验过程和结果。
质证和辩论:
在出示证据后,控辩双方应进行质证和辩论,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以上程序,法庭可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