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开庭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诉状和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拿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等待法院传票通知开庭。
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进行准备工作,包括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实身份、宣读法庭规则等。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并查明被告人的相关情况。
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询问。
出示、宣读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调取新证据:当事人和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言:公诉人阐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陈述自己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辩护: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控辩双方辩论: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辩解理由。
当庭调解
法庭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同意,可以休庭进行调解;如果不同意,则进入宣判程序。
宣判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调解。
判决或调解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调解。
建议在打官司时,当事人应充分准备证据和材料,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庭审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