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副县长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选举或任命程序
挂职副县长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提名和任免
挂职副县长的任职应由县长提名,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
挂职副县长离任时,应向人大常委会递交辞呈,由县人大按照接受辞职的程序办理,对外发布接受某某辞去政府副职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组织部门选调程序
上级组织部门拟调挂职干部,通知各选调人选的单位组织部,将拟调人员的简历上报,组织部门确定挂职人员。
备案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选派干部到省(区、市)挂职锻炼,处级以下干部由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有关省(区、市)委组织部直接联系办理;司局级干部由派出单位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将下一年的选派计划、方案或实施意见报中央组织部,经统一协调后组织实施。
综上所述,挂职副县长的程序包括选举或任命、提名和任免、组织部门选调以及备案等步骤。这些程序确保了挂职副县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了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