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案件接受阶段
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一段时间内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
调查和证据收集阶段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当事人可以因客观原因或无法取证的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查取证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调解阶段
仲裁庭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
决策阶段
如果仲裁庭的调解无效,或送达仲裁调解书之前有人反悔,调解失败,则进入裁决阶段。
仲裁庭通过召开仲裁会议的形式作出裁决,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调解或裁决的实施阶段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双方应自觉履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相关程序
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
仲裁裁决书应详细列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这些程序确保了劳动仲裁的公正、公平和及时性,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