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不是所有劳动争议的必备程序,但在涉及劳动纠纷且希望走司法程序时,它是必经的前置步骤。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劳动仲裁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劳动争议,则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即“先裁后审”制。
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因此,在涉及劳动争议且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时,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如协商或调解,则可以省略这一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