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应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实施。
签订补偿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这些程序确保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障了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