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调整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由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编制或委托具有土地规划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调整规划方案。申报材料包括规划调整的请示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审核(备案)表》、规划调整项目的材料、纪要等。规划调整方案应包括调整前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调整涉及的地块编号、地类、土地面积以及规划调整后对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说明材料。
调整规划
对经审查确需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核(备案)表》出具同意规划调整的审查意见。对经审查不同意规划调整的,由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反馈不同意规划调整的意见。
更新数据库
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相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并由该信息中心出具数据库更新证明。
成果备案
在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更新数据库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库更新备案并出具数据库备案证明。规划调整审批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办理规划调整流程中的所有相关资料报送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提交规划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说明、图件6套及电子光盘4套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交相同的成果一套至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此外,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还需遵循以下程序:
组织编制机关论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征求意见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提出修改建议
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审查报批
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这些程序确保了土地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