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调整程序的期限如下:
确需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
城市人民政府应对原规划中拟修改相关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请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其中县级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转报。
省住建厅按省政府转办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成果审查意见和省直部门、军事管理部门意见修改完善规划成果,报省政府。
省住建厅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再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军事管理部门意见,省直相关部门和军事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省住建厅。
省住建厅将修改后的规划成果报省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在1个月内上报审批。设区市规划成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县级市规划成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转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转报请示1个月内向省政府上报。
规划成果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1个月内,城市人民政府上报审批。设区市规划成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上报;县级市规划成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转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转报请示1个月内向省政府上报。
省住建厅按省政府转办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规划变更的诉讼时效
如果是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从知道行政决定作出六个月内提出。
全局性规划的调整修正周期
一个全局性规划至多五年就得调整修正。全局性规划是对大范围、长时期发展的总体设想和安排,由于客观实际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全局性规划需要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以适应客观实际的变化。因此不会超过五年。
建议:
在规划调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进行操作,确保规划调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涉及全局性的规划调整,应充分考虑客观实际的变化,确保规划调整能够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