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和刑诉的开庭程序分别如下:
民事诉讼开庭程序:
受理与答辩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同时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可依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和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则提前3日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评议与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然后宣判。 刑事诉讼开庭程序:
开庭
宣布开庭:
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公开审判的还需宣布是否当庭公开,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法庭调查: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
评议与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然后宣判。
这些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建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