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宣布开庭
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实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到庭情况。
宣布案件来源、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等名单。
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辩护、最后陈述等。
宣布庭审纪律,并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告知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就起诉书的内容进行陈述,如果没有补充或变更,则称“同起诉状的一致”。
举证质证:
公诉人出示证据,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质证。
被告人、辩护人提交证据,申请调取新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法官可能会要求各方对举证质证方式进行释明,如分组举证、一证一质等。
法庭辩论
第一轮辩论:
公诉人发表第一轮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被告人发表第一轮自行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第一轮辩护意见。
第二轮辩论:
针对争议焦点及第一轮对方的发言,公诉人发表第二轮公诉意见。
被告人发表第二轮自行辩护意见。
辩护人针对公诉人的意见及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
最后陈述
被告人有权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及态度。
评议和宣判
休庭: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评议: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作出判决或裁定。
宣判: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其他事项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还会与被告人核实是否自愿认罪认罚。
如有证据需要提交的,被告人及家属应该庭审前与辩护人进行沟通,在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
以上是一审开庭程序的详细步骤,具体流程可能因案件类型和法院程序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