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答辩期间是指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答辩状,被告可以在参加开庭的时候当庭答辩。如果需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将证据的复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证据的原件则待正式开庭时带到法庭质证。
此外,简易程序中的民事审理,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但当事人要求答辩和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长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辩期限不少于15日。
总结:
1.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3.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 如果需要延长答辩期限,被告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5. 提交的答辩状应包括对原告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承认或否认及理由。
6. 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应在答辩期间内提交,原件在开庭时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