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开庭后,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核实身份和宣布纪律
所有到庭人员需听从法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不允许喧哗、鼓掌、吸烟、随意走动、呼口号、开启移动电话和无线寻呼机、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
诉讼参加人在辩论、提问和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发言,发言完毕自动坐下。
未经批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和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以核实证言的真实性。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发言、答辩和互相辩论。
辩论内容: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论据,反驳对方的主张。
征求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按顺序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评议和宣判
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室进行评议。
宣判:评议结束后,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程序
法庭调解:在适当情况下,法官可能会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签字确认: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确认。
建议在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充分准备,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庭审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