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工具主义,又称结果中心主义,是一种 强调程序在保障实体法实施方面的作用和意义,否定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价值和品质的法律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程序只是实现实体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其有效性唯一标准是实体目标的实现程度。程序工具主义充分认识到诉讼法对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作用,但单纯强调程序法对实体法的有用性未能认识到程序法的全面价值,不适当的贬低了程序的作用。
具体来说,程序工具主义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包括:
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程序法被视为实现实体法的手段,其价值在于帮助达成实体正义,而非程序本身。
经济性:
在满足诉讼结果合乎目的性的同时,侧重追求诉讼过程的经济性,以提高司法效率。
程序本位主义:
强调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在内的程序制度,设置一种有利于法官实事求是听取意见的程序氛围或环境。
尽管程序工具主义有其局限性,如可能忽视程序的独立价值和公正性,但在特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下,它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曾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这一理论也在不断反思和调整中,以更好地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