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庭审法定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开庭
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分别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第三人如有意见也可进行陈述。
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言,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出示证据:当事人按照顺序出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审判长对证据进行审查,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宣读鉴定和勘验笔录:如案件涉及专业鉴定或现场勘验,将宣读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勘验笔录。
归纳总结: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辩论顺序: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
辩论内容:控辩双方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互相进行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被告人可以在此阶段进行最后陈述,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辩解理由。
评议和审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有无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以上是法庭庭审的法定程序,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要求,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