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审判组织的构成不符合法律规范:
例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审判组织的组建过程违背法律规范。
应该回避的审判职务人员没有进行回避:
当审判人员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具有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背离法定代理人而进行的诉讼行为: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授权而代表诉讼。
任意剥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等公民基本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不当手段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法定步骤颠倒:
司法或行政行为没有省略或遗漏任何程序环节,但颠倒了程序的顺序。
增设程序义务:
办案人员为当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例如要求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或承诺书。
违反法定时限:
行政或司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许可决定或复议决定时,超出了法律设定的时间要求。
先裁决后取证:
行政主体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先作出裁决,然后再进行取证。
未办理法定手续:
例如,某些行政处罚或决定必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而未获得批准。
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例如,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未遵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
这些违反法定程序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行政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