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法定程序主要分为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两大块。
征地的批准程序:
1.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 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 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程序:
1. 发布征地公告:市、县政府在拟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进行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2.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方案。
4.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拟订的方案进行确认并公告。
5.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6. 土地交付:完成上述步骤后,土地正式交付给新的使用者。
这些程序确保了征地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了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这些法定程序,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