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项目征收立项与前期调查摸底
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审批。
调查登记与公布
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公众参与与方案修改
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县区政府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重新公布。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选择评估机构与签订补偿协议
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行政裁决与司法强拆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拆迁冻结与公告
项目启动实施征收后,实施单位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公安部门暂停户口迁入,市监部门暂停经营许可,国土规划部门暂停建房修房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暂停产权过户等,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征收人相关范围信息,同时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冻结后,实施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放与领取补偿款
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内容向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
拆除房屋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实施单位依法拆除房屋。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