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的拆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需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并按表格逐一登记,上门核实。
作出征收决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发出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评估:
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拆除。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