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范围的界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确定征地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年度建设占地指标、城市或村镇规模确定的各地块的用途、具体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确定建设用地位置即为征地范围。
对于经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体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按具体项目用地要求并经论证批准确定建设项目的准确位置,即为征地范围。
现场调查
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被征地村的基本情况。
确定征地补偿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费的确定、需要安置的人数和安置途径见前述。
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征求意见
将拟定的征用土地方案征求被征地村的意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使方案满足农民的要求。
签字上报审批
拟定的征地方案经修改和具体经办人员及分管领导签字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程序:
发布征收预告
发布机关为市县政府,发布范围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登记期限和所需材料也有明确规定。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为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公告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这些步骤确保了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