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以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下是政府征地的主要程序:
发布拟征地通告
征收单位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通告,告知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安排等内容。
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听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一书四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申请书、征收土地安置方案、土地补偿方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社会保障方案等,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公告
经批准后的征地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以上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进行,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