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需要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27 04:43:32 手机游戏

国家征地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预公告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结果应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并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后上报。

发布征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将列入补偿范围。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批准征地

征地材料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后,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机关进行批准。批准征地后,方可进行具体的征地实施工作。

以上是国家征地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还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征地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