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征地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确定土地征收事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关工作。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工作,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土地现状调查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
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土地征收范围、征收土地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登记期限一般为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所需材料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是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为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方案公告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