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案警察办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接受案件: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立案审查:
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拘留与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并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
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后,案件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等。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在审判阶段,法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破案与撤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破案。如果案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可以撤案。
整个办案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