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部门的办案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案件受理
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案件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庭审准备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
进行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读勘验笔录等。
当事人在法庭许可下,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法庭辩论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进行辩驳和论证。
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上诉和再审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以上是审理部门办案的主要程序,具体程序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