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关押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是依法执行拘留的凭证,上面应注明被拘留人的基本信息及拘留原因。
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在送看守所之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通知方式可以是电话、写信或其他书面形式。
讯问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如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释放与证明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审批流程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