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内容、机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推进工程勘察设计高质量发展,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施工图审查制度
审查制度
国家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内容包括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职责分工
国家级职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地方级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审查程序
审查合格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审查不合格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法律责任
备案
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和复审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附则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并根据多次修正。
建议
严格执行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将施工图报送审查机构,确保审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加强审查机构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审查质量和效率。
注重审查内容: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