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餐饮业在食品卫生方面的各项要求,包括卫生管理、食品的采购和贮存、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餐饮具的卫生、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等内容。
总则
目的: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主管部门:卫生部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管理
卫生许可证: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卫生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培训。
加工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消除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定期维护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设施和工具。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食品标准: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禁止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等食品及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运输和贮存:运输工具保持清洁,食品贮存场所应通风良好、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
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加工场所:厨房、凉菜间、蛋糕间等需符合特定卫生标准。
个人卫生:加工人员需遵守个人卫生规定,如洗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帽子等。
食品检查:加工人员需认真检查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定。
餐饮具的卫生
清洗消毒: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卫生标准。
贮存:消毒后的餐饮具需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并定期清洗。
餐厅服务和外卖食品的卫生要求
餐厅环境:保持餐厅整洁,餐具摆台后不得清扫地面。
食品检查:发现食品异常时,应及时撤换并处理。
外卖包装:外卖食品的包装和运输需符合卫生要求,并注明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
处罚
违规处罚:违反本办法的餐饮业经营者,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附则
解释权: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一系列具体规定,确保餐饮业的食品卫生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