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的规定时间一般为 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方式: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在医疗期内,职工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医疗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