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一、 引言
为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 带班下井制度
带班人员 :矿长、矿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带班次数:
按照调度所排定的带班工作计划进行。
调度所职责:
每月末排定下月领导带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分发,并在每月28日前报送至相关部门。
带班人员职责: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三、 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国家监察。
监督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
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社会监督: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 责任追究
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相关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
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五、 结语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各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