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如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或初加工但未改变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相关部门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全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责任
市场开办者要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履行进货查验、定期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
召回制度
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批发市场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信息公示
市场开办者应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抽样检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通过这些措施,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