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5-02-14 03:55:01 主机游戏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信托计划的设立、管理、运营、风险管理、变更、终止与清算、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受益人大会以及罚则等内容。

总则

目的: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信托计划的设立

委托人要求: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且为唯一受益人。

人数限制: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期限: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投资方向:信托资金应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应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受托人报酬: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保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运营:信托公司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信托计划的安全运作。

变更、终止与清算

变更:信托计划的变更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终止:信托计划终止时应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定期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计划的运营情况。

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受益人大会

组成: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负责决定信托计划的重大事项。

罚则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依法进行处罚。

附则

其他规定: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注意事项

禁止行为: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等。

该办法自发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市场和监管环境的变化。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